建材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来了 →
来源:应急管理部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8日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工贸企业典型事故教训,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列举了64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判定情形,便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工贸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中重点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第六条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判定情形:
(1)煤磨袋式收尘器的灰斗或者进、出风口未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
(2)煤粉仓锥体未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
(3)煤磨袋式收尘器出风口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4)煤粉仓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5)煤磨袋式收尘器或者煤粉仓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或者气体灭火装置未同时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判定情形:
(1)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未制定清库方案。
(2)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方案缺少防止高处坠落、坍塌、掩埋窒息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3)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时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掩埋窒息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判定情形:
(1)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库库顶最高处未设置能够监测乙炔气体浓度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库未设置事故通风装置。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库固定式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
(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判定情形:
(1)进入筒型储库、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内作业时,未在配电室切断设备电源并上锁、挂牌。
(2)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等作业时,未关闭防止物料涌入、高温或有毒有害气体进入的阀门、闸板,并断电、上锁、挂牌。
(3)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内作业时,未采取防止作业面上方物料坍塌伤人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措施。
(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1.说明:
“燃气总管”是指供应单台燃气窑炉全部燃气的管道。
2.判定情形:
(1)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紧急自动切断阀。
(3)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燃气总管的紧急自动切断阀未与压力监测报警装置联锁。
3.除外情形:
采用扩散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
(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判定情形:
(1)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未设置能够监测氢气浓度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燃气配气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判定情形:
(1)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的水冷设备进水总管未设置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也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玻璃窑炉的前脸水包,玻璃锡槽的锡液冷却水包、唇砖水包等水冷设备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
(3)玻璃窑炉的池壁风机、钢碹碴风机、L吊墙风机、玻璃锡槽的槽底风机等风冷保护设备未设置停机报警装置。
责任编辑:褚赞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