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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明确:碳排放正式纳入央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撰稿人: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4日 浏览:
摘要:

8月1日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1 号《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8月1日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1 号《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央企将实施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及任期考核,考核结果纳入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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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2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1 号《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发布。自 2022年8月1日 起施行。管理办法提出: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奖惩制度,实施年度及任期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建筑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1.年耗能在200万吨标准煤以上。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前三分之一。3.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

  (二)第二类企业。第一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1.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中等水平。

  (三)第三类企业。除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企业。

  国资委根据企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适时对企业类别进行调整。

  将节能降碳与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预算,保证资金足额投入。

  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中央企业应建立完善企业内部考核奖惩体系,结合国资委下达的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和目标,逐级分解落实相关责任;对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或存在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规定对年度考核实行扣分或降级处理;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进行表彰奖励。

责任编辑:单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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