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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

来源: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撰稿人: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3日 浏览:
摘要: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

  商秩字[2009]10号

  为深入贯彻《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商秩发[2009]234号)和中宣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2009年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要求,决定自2009年起,在全国商务领域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具体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创建活动是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创新和延伸。“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开展14年来,在倡导企业严格遵守“诚实、公平、情义、服务”的商业道德原则,创造良好的市场经营和服务环境等方面成效显著。近年来,社会经济形势、市场环境、经营业态和消费理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将创建活动作为“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延续,扩大创建范围、拓展创建内容、创新组织形式、提升创建层次,有利于提高商贸流通企业、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意识,在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中发挥积极作用。对于改善交易环境,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创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确定的目标任务,强化经营者主体地位,弘扬诚信兴商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创建活动要坚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导、经营主体自愿参与、行业协会组织创建和社会监督有机统一;要明确创建方向、坚持科学创建、结合行业标准、细化创建指标;要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者在创建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要坚持发挥商贸流通行业在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中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创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自下而上逐级创建,有重点、有步骤、循序渐进地推进。

  三、确定创建活动的对象和总体目标

  创建活动面向三类市场主体:一是各类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居民服务、畜禽屠宰、汽车流通、酒类流通、成品油流通、拍卖、典当、租赁、物流等行业的企业;二是各类购物、餐饮、老字号、专业产品、特色经营集中的商业街;三是各类综合和专业性交易市场。

  创建活动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建立促进诚信经营的有效工作机制,在全国各地培育、树立一批消费者满意、工商关系和谐,严格守法、诚实守信、管理科学、服务周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断开拓创新的诚信经营示范店(企业)、街、市场,使之成为同行业或同领域诚信经营的排头兵,从而带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突出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

  创建活动要围绕以下六个方面开展:

  (一)遵纪守法。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依法纳税。

  (二)诚实守信。制定商品质量长效管理规范,商品资证齐全,严格质量准入,品真质优;商品合理定价,质价相符,统一标签,明码标价,反对不正当竞争,杜绝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严格遵守合同,履约践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杜绝侵权事件发生,培育和维护自主知识产权。

  (三)制度健全。在质量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信用管理、人力资源、安全生产、品牌管理、危机管理、发展规划等方面制定完整的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各个工作环节有序、高效运行。监督保障措施完善,职责明确,奖惩分明。执行行业技术标准,并不断开拓创新。能够将供应商和客户关系管理、产品质量控制、信用风险控制、消费者投诉处理等工作实现信息化管理或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

  (四)诚恳规范服务。具有以客为尊,服务至诚的服务理念。制定覆盖售前、售中和售后全过程服务标准,严格践行服务承诺,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广告信息真实、准确,不误导和欺诈消费者。

  (五)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热心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人为本,善待员工,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厉行节约,倡导环保。严格遵守经营、生产规程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消费者和劳动者人身、财产安全。

  (六)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和舆论监督。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利和支持。

  五、严格遵守创建程序

  (一)制定创建方案。由省一级商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省创建活动的总体方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和单位,根据不同的参与单位和行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措施和方法。

  (二)广泛发动企业参与创建活动。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为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通过召开会议、印发相关宣传材料、开展培训等形式组织推动。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商业街”管委会、批发市场开办者和管理者等各类社会主体的积极性,组织、动员会员单位广泛参与,根据创建目标,找差距,进行整改。

  (三)评选示范单位。由商会、行业协会、“商业街”管委会、批发市场开办者和管理者等各类社会主体根据行业情况,制定“诚信经营”示范店(企业)、街、市场标准。通过企业自愿申报、行业评议、结果公布、社会监督等环节,对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示范单位称号。要引导示范单位加强内部信用制度建设,通过社会和行业监督,不断巩固创建成果。

  (四)总结和推广。创建活动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单位对创建活动中开展较好的地区和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进行集中宣传,商会、行业协会、“商业街”管委会、批发市场开办者和管理者等各类社会主体要组织会员企业学习交流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帮助企业提高其信用水平。同时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对示范单位的监督。建立退出机制,使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六、确保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创建活动顺利开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专门处室负责,做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并争取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

  (二)根据地方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要围绕贯彻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的要求,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发动商会、行业协会、“商业街”管委会、批发市场开办者和管理者等各类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指导、监督创建活动的开展,并定期通过简报形式向我部报送本地诚信经营创建的进展情况。

  (三)商会、行业协会、“商业街”管委会、批发市场开办者和管理者等各类社会主体要做好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广泛动员行业内的企业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活动目标和示范标准。示范单位的评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遵循企业自愿、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推动创建活动扎实开展。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宣传推广方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结合“诚信兴商宣传月”等重点活动,加大对创建活动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 “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的典型经验,发动更多的企业自觉参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企业诚信水平,推动各行各业的信用建设,逐步形成诚实践诺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上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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