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丨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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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3日|||
摘要:
【中国建材信息总网】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明确政 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脱钩 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一简称“协 会商会”)行为,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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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体〔2016〕26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制,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中 央 组 织 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外 交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资 委 国 管 局 2016年12月19日 全文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 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明确政 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脱钩 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一简称“协 会商会”)行为,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1.厘清行政机关与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改变单一行政化 管理方式,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 促进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 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2.健全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政 府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谁主管、谁负 责”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 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3.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会商会党组织,发挥党组织 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4.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协会商会根据《总体方案》要 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5.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的产生、变更,分别依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 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 号)和各地方民政部门出 台的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6.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 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 号),对按 程序提出的全国性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按归口关系负责审核。地方协会 商会的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提出后,由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 负责审核。 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审核办法 由审核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另行制定。 7.建立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按年度向会员 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 内部质询和监督。 探索在协会商会中选择适合的企业家担任理事长(会长), 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 8.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调解制度。内部 矛盾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 解决。 9.党政领导干部在协会商会中任(兼)职的,必须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 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 标准和实际支出。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审计部门对执行规定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加强资产与财务监管 10.协会商会应建立完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应主 体责任。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 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2015]44 号),协会商会 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及其他资产,由原业务主管单位组 织清查盘点,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 号)等有 关规定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并按照规定权限批复资产核实结果。 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过渡 期内继续使用,脱钩后的资产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 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 [2015]44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情况,财政部门依法 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协会商会资产管理、使 用、处置、收益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协会商会注销时,资产处置方案应报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 审计机关对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收益的情况和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1.协会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会员 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接受内部监事会(监 事)监督。 12.协会商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 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 号), 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协会商会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年度终了,应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商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结 果按规定进行公开。 13.全国性协会商会应当根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 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15]398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 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16]277 号)使用、腾退行政办公用房。 地方协会商会按照各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的脱钩改革有关 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细则执行。 四、加强服务及业务监管 14.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 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各相关部门按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协会商会进行监 督,行业管理部门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 关依法对协会商会设立进行登记审查,并在协会商会存续期间, 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税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国资、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对协会商会服务行为及业务活动的监管 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15.各行业管理部门向协会商会转移或委托的事项,应当建 立清单并负责监督指导,协会商会按清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行 业管理部门对委托事项负责。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能转移。 16.对获法律授权或按规定承接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资质认 定、认证、评比、达标、表彰等职能的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 严禁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 乱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职业资格认定、认证等 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7.协会商会外事及涉港澳台事务,依据有关规定执行,由协会商会住所地外事管理部门和港澳台事务管理机构按照相应 授权进行监督管理。 协会商会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在境内开展统计调查活 动,或者将已有调查统计资料、统计数据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 供,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8.协会商会之间应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虚假宣传, 或以代行政府职能等名义排挤竞争者。协会商会不得组织本行业 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五、加强纳税和收费监管 19.协会商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执行现行税收征免税政策,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手续。税务部门对协会商会 涉税行为进行征收管理和稽查。 20.协会商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 费收据。协会商会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收取合 理费用,收费标准按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 2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经国务院职业资格审批机构批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审批规定,行业协会依 法组织实施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实施鉴证类资格认定收取 的相关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22.协会商会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收费行为:强制入会并以此 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义或政 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会员付 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 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 (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监督 23.建立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协会商会建立自律公 约和内部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 用。鼓励协会商会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对会员的信用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完善会员信用评价机制。 建立协会商会与政府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行业 自律和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 24.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信用记录, 将协会商会注册登记、政府委托事项、信用承诺、违法违规行为 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建立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对协会商会的信用情 况进行第三方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5. 各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的协会商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将严重失信的协会商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联合采取限 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行政性约束和惩 戒措施。 26.建立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制度。协会商会及时向社会公开 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 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协会商会应加强财务资产信息公开,财务年报以及涉及重大 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应及时通过协会商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 开,接受社会监督。 遇有广大会员或社会公众关注的、与协会商会有关且具有重 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协会商会应向会员或公开作出临时报告, 及时回应。对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行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协会 商会作出临时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协会商会信息公开进行监管。 27.实行协会商会年检制度。协会商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 求接受年度检查。探索建立协会商会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 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协会商会抽查监督制度。 28.协会商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第 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 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协会商会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七、加强党建工作和执纪监督 29.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有 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 协会商会,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 3 名的,要建立联合 党组织;没有党员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 工作。协会商会登记成立时,民政部门要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党 建工作机构指导符合条件的及时建立党组织;检查时,同步检查 党组织组建和开展工作情况;评估时,同步把党建工作作为重要 指标。协会商会党组织要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 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协会商会党组织的活 动。协会商会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推荐协会商会负责人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 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人选时,要把是否支持党建 工作作为重要条件。 30.健全党建工作管理体系。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 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 组发[2015]16 号),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 资委党委对全国性协会商会党建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工 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关系进行相应调整。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要定期检查全国性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情况,每年至少向中央组织部报告一次。省、市县级社会组 织党建工作机构领导地方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并向党委组织部门 报告工作。 31.加强脱钩过程中党建工作监管。协会商会脱钩过程中, 原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理清和移交党建工作档案资料,移交前指 导协会商会党组织正常开展组织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接收 单位要先期了解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及时明确党建工作领导关 系,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确保脱钩后协会商会党组织有坚强有 力的领导班子、素质过硬的党组织书记、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有力 的基础保障,在移交后 3 个月内能够按照新的管理体制正常开展 党建工作。 32.上级党组织负责领导协会商会党的思想、组织、作风、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协会商会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应当认真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执 纪监督。 八、强化监督问责机制 33.对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接受财政拨款和日常财务管理中 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处理。 34.对协会商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理。 35.对协会商会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 究责任。 36.对协会商会各类违法收费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 查处。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同时由民政部门依法 查处。 37. 协会商会不重视党建工作、党组织应建未建或常年不开展活动、不发挥作用的,评估时不得评为 4A 以上等级。 本办法适用于与行政机关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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